秦飞伦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49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飞伦。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飞伦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飞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秦飞伦在本市云岩区中天花园叠翠谷xx号一便利店内,持刀抢劫营业员龙某某,抢得便利店营业款人民币1900元及手机一部。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秦飞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秦飞伦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秦飞伦在本市云岩区中天花园叠翠谷12号一便利店内,持刀抢劫营业员龙某某,抢得便利店营业款人民币1900元及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飞伦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龙某某、罗某某、余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飞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飞伦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飞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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