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亮,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04年8月因犯抢夺、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9月22日减刑释放。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亮、邱璐(另案处理)在本市云岩区黄金路交通宾馆门口,贩卖毒品给苑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收缴毒品共计8.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8.5克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李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亮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亮、邱璐(另案处理)在本市云岩区黄金路交通宾馆门口,贩卖毒品给苑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收缴毒品共计8.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8.5克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李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谭忠林、殷文艳,收缴毒品冰毒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筑公禁(毒检)(2014)1032号毒品检验报告及毒品收据、工作情况、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亮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王海嫫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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