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5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军,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海军与冉彬(另案处理)在本市红边门乘坐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北京西路,被告人李海军持刀威胁,冉彬搜身抢走被害人郭某某的人民币450余元、三星牌手机一部、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00元。破案后,已追回三星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俱领。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海军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军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海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海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450元、赃物本田摩托车一辆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卫东

代理审判员  虞继恒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祥韦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