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湖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5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江湖,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江湖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江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江湖伙同邓传勇、江华(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被告人杨江湖等三人发现单身的女被害人沈某独自沿中华北路行走,即由江华骑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华北路六广门地下通道口接应,被告人杨江湖、邓伟勇尾随被害人沈某至六广门地下通道后,以暴力威胁,并将被害人沈某拖拽到地,抢走沈某一个米色小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00元、一部白色苹果五代手机,价值2800元,一张身份证及银行卡等后逃离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江湖犯抢劫罪,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杨江湖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杨江湖的供述,被告人杨江湖的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江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江湖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江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卫东

审 判 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祥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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