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5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继涛,专科毕业,住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迪,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涛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涛及辩护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继涛冒充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飞行员,以能够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安排空乘人员工作为名,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3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2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继涛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以81000元的金额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被告人陈继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继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以81000元的金额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人民币8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继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继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81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