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德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6:59
罪犯李恩德,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恩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其他八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3840元。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恩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恩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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