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5时许,何斌宇(另处理)为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故在本市云岩区瑞金中路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由张某某伪造一枚印有“贵阳市云岩区黔东派出所”字样的公章。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与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伪造的公章实物相片,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伪造的红色胶质印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进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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