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万江小区贩卖毒品给吕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收缴毒品共计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0.1克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段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鉴定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健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付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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