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03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应聘到本市云岩区延安东路某某动漫城当收银员,利用工作便利,将当日所收营业款人民币12000元拿走。

2014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到本市云岩区半边街某某动漫城当收银员,利用工作便利,将当日所收营业款人民币5000元拿走。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庭审中,被告人聂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伪造的名叫“聂某”的身份证到本市云岩区延安东路某某动漫城应聘当服务员,负责销售游戏币。2013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以家里有事请假为由未再回该动漫城,并将当日自己经手所收营业款人民币12000元带走。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伪造的名叫“聂某”的身份证应聘到本市云岩区半边街某某动漫城当服务员,负责销售游戏币。2014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假借上厕所,将当日自己经手所收营业款人民币5000元带走,后未再回该动漫城上班。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已将赃款人民币17000元全部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聂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某某动漫城工商登记名称为“贵阳云岩某某动漫体验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动漫城工商登记名称为“贵阳市南明区某某电动个体娱乐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系个体工商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谅解书,辩认笔录,抓获经过,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某某动漫城工商登记名称为“贵阳市南明区某某电动个体娱乐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资格,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便利侵占某某动漫城人民币5000元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 “告诉的才处理”,属自诉案件,故在本案中对该桩案件不作处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侵占某某动漫城12000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侵占某某动漫城5000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所犯罪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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