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瑞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05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瑞荣,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瑞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瑞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帅瑞荣在本市云岩区煤矿村栖霞小区内,通过电话联系,贩卖毒品给吴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0.1克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被告人帅瑞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帅瑞荣的供述、身份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筑公禁(毒检)[2014]0770号毒品检验报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2)云法刑初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瑞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毒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瑞荣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帅瑞荣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帅瑞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黑色杂牌智能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现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嘉慧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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