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0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学,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200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学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瑞学在本市云岩区野鸭塘潮汕酒店后门附近住户区,趁被害人龙某某未将房门上锁之机,推门进入其租住房中准备盗窃其屋内物品,后被龙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王瑞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瑞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08)乌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瑞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瑞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瑞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折叠钢刀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嘉慧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现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