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0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在本市云岩区金阳南路农村信用合作社附近伙同张广云(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00元、仿小米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鹏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嘉慧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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