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仕凤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耿仕凤,XXXX年XX月XX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仕凤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仕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0日,水城县南开乡倮梭村五组村民代某甲与被告人耿仕凤家生纠纷,代某甲把此事告诉其外侄代某松。次日下午15时许,代某松手持斗木把的弯刀到被告人耿仕凤家,用手中弯刀砍烂耿仕凤家门。被告人耿仕凤丈夫王正选(已判)从屋内用手中斗木把的杀猪刀杀向门外的代顺松,杀中代顺松左面肩夹处,冲出门外后第二刀杀中代顺松胸口。随后被告人耿仕凤手提一根木棒也跟着从屋里冲出来,用手中木棒对代某松进行殴打,同时王正选对代某松胸口补杀第三刀,代某松被杀后倒于耿仕凤家门口的苞谷地中死亡,后王正选、耿仕凤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耿仕凤于2015年2月25日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马坪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仕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尹某甲乙、代某乙、尹某甲、代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证言,(2011)黔水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正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两张,受案登记表,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物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仕凤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伙同王正选(已判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仕凤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耿仕凤与王正选在激愤的状态下当场实施杀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耿仕凤的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耿仕凤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耿仕凤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耿仕凤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耿仕凤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地位和作用及被告人耿仕凤的认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仕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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