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波受贿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廖小波,曾用名廖晓波,XXXX年XX月XX日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原系水城县XX局XXX办公室副主任(工勤编),住六盘水市。因受贿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洋,系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波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波及其辩护人吴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小波在担任水城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1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两次收受工程老板李某军好处费15万元
2012年9月,廖小波在办公室向个体工程老板李某军透露青林乡中营至海发以工代赈公路工程项目信息,李某军为了能够有资格参加该工程招标,请廖小波从中帮忙,承诺承揽到该工程后给廖小波10万元至20万元的好处费,廖小波答应帮忙。在廖小波的帮助下,李某军以挂靠的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以工代赈办廖小波处顺利报名参加投标,并于2012年11月26日顺利中标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法以工代赈公路工程。廖小波在该工程拨15上进行了及时审核签字,李某军按承诺两次送给廖小波好处费15万元。
1、2012年12月19日,李某军在钟山区钟山大街新华酒店(现更名为地中海酒店)后面的沿河街,送给廖小波现金9万元。
2、2013年1月的一天,李某军在钟山区场坝帝都新城对面的公交车站,送给廖小波现金6万元。
二、2012年12月的一天,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刘某元,为了能让廖小波在其承建的工程验收检查时在验收报告上及时签字,在钟山区鸿鼎大酒店门口附近送给廖小波百元票面现金0.3万元。
三、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花戛乡党委书记刘某慧,找负责协调六盘水市发改委对工程验收工作的廖小波,协调六盘水市发改委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在钟山区钟山中路水城县发改局家属楼门口送给廖小波现金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证实:本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廖小波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经六盘水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户籍证明。
证实:廖小波出生于1965年12月10日,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
证实:水城县纪委之前已经掌握廖小波收受贿赂的相关线索,廖小波被水城县纪委带着办案点后,交代了其受贿事实。无自首情节,系坦白。
4、任职文件。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证明、招工登记表、商调登记表、工资审批登记表、水发改字【2011】47号文件、水发改议字【2014】4号文件
证实:廖小波原系水城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副主任(工勤编)。
5、监察决定书。
证实:廖小波因收受贿赂被开除公职。
6、上缴赃款收据。
证实:廖小波上缴赃款18. 05万元。
7、相关文件。
(1)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相关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拨款材料、招投标文件、验收材料。
证实: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工程招投标及开展情况,由重庆一品建设集团、四川广安金达公司、河南华盛集团进行投标,最终由李某军挂靠的四川广安金达公司中标。该工程由李某军具体负责施工,并在拨款报账审批表上签字。
(2)米箩乡半坡、跑马、草果村、都格乡黄泥村、垭口村烟水配套工程验收材料。
证实:刘章元在水城县进行烟水配套工程相关情况。其中在验收报告中有廖小波的签字。
(3)花戛至龙吟公路相关材料。
证实:水城县花戛乡修建花戛至龙吟公路。
8、银行相关账单。
(1)陈敏建设银行账单
证实:廖小波将李某军送的15万元拿给陈敏,陈敏将其中14万存入自己建设银行账户的事实。
(2) 陈裕工商银行账单、陈敏工商银行账单、袁惠工商银行账单。
证实:陈裕等人将钱借给李某军放高利贷,袁慧给付利息相关情况,与李某军送15万元给廖小波无关。
(3)李某军工商银行账单。
证实:李某军取出14万元,送给廖小波9万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李某军的证言。
我两次送了15万元好处费给廖小波。在2012年12月份左右,我第一次送给廖小波9万元钱;在2012年1月份左右,我又送给廖小波6万元。
2012年6月份左右,我到廖小波办公室找廖小波聊天,我在廖小波的办公桌上看到青林乡以工代赈项目中营村至海发组6.77公里公路建设的批复文件,我就问廖小波青林乡项目多久启动招投标,是你们负责招投标还是拿给乡政府招投标。廖小波给我说这个项目大概在2012年底开始招标,这个项目委托给青林乡政府实施了,但是由发展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我们闲聊了一会,我就走了。2012年8月份左右,我来双水办事,我办完事后给廖小波打电话说:“廖哥,快到下班时间了,我来接你一起吃个饭”,廖小波在电话中给我说:“你先来接到我再说”。于是我开车(雪佛兰轿车,车牌:贵BB5222)到水城县发改革局门口等廖小波下班,廖小波下班后就上了我的车,坐在副驾驶位上,在返回黄土坡的途中,我就对廖小波讲:“廖哥,我可不可以参加中营至海发公路的投标”。廖小波说:“可以的,青林乡以工代赈项目中营村至海发的工程招标公告会在网上发布,你到时看了以后再来报名”
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去水城县办事情,事情办完以后我给廖小波打电话说我找他有点事。廖小波在电话里说让我先到水城县发展改革局。下午下班以后,我又打电话给廖小波,他让我等他,我开车接到廖小波以后,我们就在车里闲聊。我问廖小波有几家公司参加投标,这个项目我能不能中标,如果中不了标,我也就不浪费钱了。廖小波说他尽量帮我中标,最后能否中标要看我自己努力情况。我对廖小波说:你帮我中标我会感谢你的,这个工程项目我算下来能挣60多万元钱,我会拿15万元好处费感谢你的。廖小波说等我中标以后再说。之后我们就分开了。
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就拿了两家公司(一家是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另外一家的名字我记不清了)的资质送到以工代赈办公室进行登记,廖小波在他的办公室给我说他会把我提供的两家公司报到招标代理公司,然后再由招标代理公司通知我挂靠的公司参加报名。2012年11月10日进行开标,最后的结果是我挂靠的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中标。2012年11月15日我挂靠的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收到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98万元。中标后,我就拿中标通知书到青林乡与青林乡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由水城县发改局与青林乡政府对接,将石漠化治理工程中修路的部份共60万元工程调配到青林乡以工代赈中营至海发公路项目中来,青林乡政府与我签订的合同价为458万元。签了合同后,我就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在2012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廖小波问他在哪里,我找他有点事情。廖小波说他在钟山区钟山大道旁老新华酒店后面沿河街等我。我就开我的车(雪佛兰,车牌为贵BB5222)去钟山区钟山大道旁老新华酒店后面沿河街,我到了新华酒店后我就给廖小波打电话请廖小波出来,过了几分钟,廖小波就走出来,打开我车的第二排车门,上车后廖小波坐在后排位置上,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用手提包装的面值为佰元的9万元现金递给廖小波,并对廖小波说,这是我感谢你的好处费,我现在也正在用钱,你先拿着这9万元。廖小波说可以,就把我送给他的9万元钱装到其上衣内兜和所背的包里,钱装好以后廖小波就下车走了。我也开车走了。
在2013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廖小波约他见面,廖小波说下班后会打电话给我。廖小波下班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钟山区场坝帝都新城红绿灯旁往黄土坡方向的公交车站等你。打完电话后我就在车(雪佛兰,车牌为贵BB5222)上等廖小波,过了一会,廖小波开着一辆蓝色的现代轿车(具体的车牌我记不清了)就来到了我的车旁边,他没有下车。于是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佰元面值6万元现金(没有包装)下车来到廖小波车的副驾驶室旁递给了廖小波。当时车上只有廖小波一个人,我就将佰元面值的6万元现金直接交到廖小波的手上,廖小波就随手把钱放在驾驶室中间变速器排挡杆边。我就对廖小波说:“廖哥,我把后面的应该给你的6万元钱给你”。廖小波说可以,之后我们就没有讲什么,各自开车离开了。
廖小波主要负责对青林乡中营村到海法组公路修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的验收。我送15万元给廖小波,一是感谢廖小波帮我报名投标,让我能够拿到青林乡以工代赈项目中营村至海发组工程邀标的邀请函,并顺利中标;二是希望廖小波能够在工程实施中及时拨付进度款项,三是工程竣工后能及时组织验收。我送给廖小波的9万元是我在2012年12月18日钟山区场坝信用社取的50万元中的一部分,2013年1月我送给廖小波的6万元,是我在2013年1月12日在钟山区场坝信用联社取得14万元中的一部分。
证实:李某军从钟山区场坝信用社取钱后分两次送给廖小波15万元。廖小波两次收受工程老板李某军好处费15万元的事实。
2、袁慧的证言(李某军之妻)
在2014年9月29日前两天,我丈夫李某军给我讲让我按三分的月利率给一个叫陈敏的付利息。因为我们家开了一个小额担保投资公司,我一般都不问李某军客户具体的情况,只是他让我给谁付利息,我就按他给的账户把利息打到对方的账户上。但是我把借的15万元钱的数额记错了,记成了10万元,在2014年9月29日,我给陈敏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7253)按3分的月利率通过手机支付宝转了3000元利息。第二天早上我丈夫李某军给我讲怎么少打利息给陈敏了,他向陈敏借了15万,按三分的月利率要打4500元。我说我记借了,记成了10万元。2014年10月1日也就是当天我又给陈敏的工商银行的账户(尾号7253)上通过手机支付宝转了1500元的利息。在2014年10月29日我按照15万元3分的月利率给陈敏工商银行的账户(尾号7253)通过手机支付宝转了4500元的利息。之后就没有打过利息了。
证实:李某军向廖小波借了15万元,廖小波将15万元放在李某军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收受利息,与李某军送廖小波的15万元无关。
3、陈敏的证言(廖小波之妻)
廖小波12月19日下班回家以后,在家给我的。当时廖小波就给我说,这里有点钱。当时我没有说什么,也没有问廖小波钱的来源,就将钱收下了。钱是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面值都是佰元的,共九沓。第二天,我就和廖小波一起到钟山区钟山大街新华酒店旁的建设银行,把廖小波给我的90000元存入我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
2013年1月20日存入我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50000元是廖小波在1月19日给我的,当时他给我的是60000元,第二天,我就在这笔钱中拿了50000元,同样在钟山区钟山大道新华酒店旁的建设银行,将这50000元存入我的账户里了,另外的10000元被我置办年货。
证实:廖小波将李某军送的15万元拿给陈敏,陈敏将其中14万存入自己建设银行账户的事实。
4、陈裕、陈娟的证言
证实:陈敏及其家人共同出资两次,一次20万元,一次15万元,借给李某军的公司放高利贷的事实,与李某军送廖小波的15万元无关。
5、游丽的证言
招标没有公示。因为2012年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是邀请招标,并且是在六盘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的标,在交易中心开标不用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开招标才需要进行公示,如果在我们招标代理机构开标也是可以公示的。
投标单位的资料是投标单位在报名时给我们招标代理机构的,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以后,我们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审核,具备邀请函上要求的相应资质之后,才能够进行报名。
我们根据业主方青林乡政府所报的投标单位发邀请函,当时青林乡政府只给了我们4家投标单位的名单,我们根据名单发放了邀请函,实际参加投标的单位只有3家。有一家单位领了邀请书但没有来报名。
证实: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只有3家公司进行投标。
6、刘龙富的证言
2012年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发的公路项目是水城县的李某军挂靠在我们公司投标和中标的,不是我们公司自己投标来承建的,我们公司只是委托人参加了开标。当时是李某军来找我,他讲他准备投标“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发的公路项目”要我帮忙,我就同意了。之后我们公司把资料做好以后,我们公司就委托彭贵勇去开的标。
证实:李某军中标系挂靠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7、彭贵勇的证言
证实:2012年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发的公路项目是水城县的李某军挂靠在四川广安金达公司投标和中标。是彭贵勇去开的标。
8、袁中敏的证言
证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参加过2012年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招标。
9、陆敏的证言
证实:重庆一品建设有限公司参加过2012年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招标。
10、刘纯玉的证言(青林乡乡长)
2012年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是通过邀标进行的。这个工程的邀标是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确定的,申请邀标的报告是
水城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拟写的,我们乡政府只是盖了公章,并且招标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我们乡政府也没有付,不知道是谁付的钱,我们只是和招标代理机构签了委托合同。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总造价是458万元,该工程中标价是4149116元,招标时中标价已经包含了县级的配套资金68万元,但是发改局拟定合同时,合同总价是458万元,我们签合同时廖小波让签成工程原来的总造价458万元。在这个工程招标过程中我代表青林乡政府只是按照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合同材料以及拨款都是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决定的,我们只是作为业主方签了字。而且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也是我们青林乡政府直接拨付给了工程老板李某军。
证实:2012年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是通过邀标进行的。这个工程的邀标是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确定。工程款是直接拨付给李某军。
11、杨忠荣、郭敏的证言
证实:2012年青林乡中营至海发公路工程款是直接拨付给李某军。
12、刘章元的证言
2010年我承建了都格乡都格村、黄泥村、垭口村三个村的饮水安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以后,为了感谢廖小波在工程验收时的好评及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以及工程验收方面对我的照顾。于是在2011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请了些朋友和验收的相关领导在鸿鼎大酒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背着其他人将一个我之前装好的佰元面值的3000元的信封交给了廖小波。并对廖小波说以后对我的工程项目在验收时多给予关照。廖小波对我说了一声谢谢,就把钱收下了。由于人多我们也没有多讲什么。
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负责人刘章元,为了能让廖小波在其承建的工程验收检查时在验收报告上及时签字,在钟山区鸿鼎大酒店门口附近送给廖小波百元票面现金0.3万元。
13、杨兴慧、刘跃富的证言
杨兴慧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送了廖小波0.5万元。我为了请廖小波帮忙乡政府协调市发改委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因为该公路修建时间长,验收比较困难,很久都没有验收,就请廖小波帮忙协调。于是在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廖小波问他在哪里,我找他有点事情。廖小波说他在家里,我就去廖小波家里找廖小波。我到了廖小波在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中路原水城县发改局家属楼门口之后,给他打电话说我到了。廖小波出来以后,我就给了廖小波一个里面装了佰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0.5万元的信封,并且给廖小波讲帮我们乡政府协调市发改委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的事情,廖小波当时答应了。之后我就离开了。后来,这条公路一直没有验收。
刘跃富的证言:2011年端午节之前,我们乡为了请廖小波帮忙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因为该公路修建的时间长,验收比较困难,迟迟没有验收,我开车送杨兴慧去找送廖小波,在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中路原水城县发改局家属楼门口杨兴慧给了廖小波一个里面袭了佰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0.5万元的信封。并且给廖小波讲让他帮我们乡政府协调市发改委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廖小波说他会尽力而为的。之后我就和杨兴慧离开了。这条公路一直没有验收。
均证实: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花戛乡党委书记杨兴慧,找负责协调六盘水市发改委对工程验收工作的廖小波,协调六盘水市发改委验收花戛乡龙吟公路,在钟山区钟山中路水城县发改局家属楼门口送给廖小波百元票面现金0.5万元,廖小波答应尽力帮忙协调,将钱如数收下。
(三)被告人廖小波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水城县发改局工作期间曾今收受了李某军15万元、刘章元0.3万元、杨兴慧0.5万元的贿赂。
李某军是做工程的,在2000年左右我在南开乡扶贫时就认识李某军了,当时他给南开乡党委书记李明开车。当时我们只是认识,交往不深,之后在2012年我任水城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人期间交往多了,就比较熟悉了。李某军到处找工程项目做,我们也经常在一块闲聊,希望我帮忙拿工程给他做。李某军和我在一起闲聊时对我讲过,如果我帮他拿到利润高的工程,他就会给我好处费,利润多就给得多,利润少就给得少。
2012年6月的水城县青林乡中营至海法的通村公路以工代赈项目就是我帮助李某军得到的。我主要负责联系乡政府和招投标公司,该工程是通过邀标进行的,领导决定报名名单后,再报到我这里来,我在把这些名单报给招投标公司,由招投标公司发邀请函给他们投标单位。在2012年6月份,李某军来我的办公室,看到我办公桌上的贵州省发改局对青林乡中营至海发以工代赈项目的批复文件,就问这个工程什么时候开始招投标,他想做青林乡中营至海发以工代赈项目,这个工程利润比较高,而且比较好做。我说这个工程已经开始报名了,很快就要招投标了。2012年青林乡中营至海发以工代赈项目,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方式,被邀请的施工单位主要是由发改局的领导进行推荐,在我这里进行登记,由我把登记报名的投标公司的名单报到招标代理机构,然后招投标代理机构给各投标公司发邀请函。只有我报到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投标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才会给他们发邀请函,他们才会有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当时李某军去找我们发改局的相关领导做推荐人,但是没有人愿意给李某军做推荐人,李某军又来找我帮他想办法。我就告诉李某军,让他去找我们发改局的总经济师王祖达当推荐人,我会给王祖达讲,让他不要担心这个问题。之后李某军拿了两家有承建资质的公司来找我帮他登记,我把李某军拿来参加投标的两家公司和其他登记的投标公司报到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省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李某军看了青林乡中营至海法的通村公路以工代赈项目工程,说这个工程利润很高,如果我帮他拿到青林乡中营至海法以工代赈项目,他会给我10到20万元好处费。
李某军分两次送给我15万元好处费,第一次是在2012年12月19日,李某军送给我9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李某军送给我6万元。
李某军第一次送钱给我是在2012年12月19日,李某军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告诉李某军:我在钟山大街新华酒店即现在地中海酒店后面的沿河街。我接了李某军的电话以后,我就出来站在沿河街马路边等李某军。李某军驾驶一辆银灰色雪佛兰的轿车找到了我,我打开副驾驶的车门,上了李某军的车,坐在副驾驶位上。李某军给了我9万元,这9万元是佰元面值的一沓一沓,我接过钱以后就把钱装进我的上衣口袋里和背的挎包里。李某军说这是9万元,让我先拿去用。我当时也没有讲什么,就说了声谢谢,就下车走了。后来我回家在客厅里就把这9万元给拿给了我的妻子陈敏,她问我钱是从哪来的,我给她说是我和别人做生意得的,她就没有多问了。第二天,我和我的妻子陈敏一起去新华酒店旁边的交通路建设银行网点把李某军送我的9万元现金存在了我妻子陈敏的账户上,我妻子陈敏在银行存款凭证上签了字。
李某军第二次送我钱是2013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给李某军约他见面,李某军让我开车到钟山区场坝帝都新城对面的公交车站后再给他打电话。我打完电话就开着我妻子陈敏的蓝色的车牌为贵B99275现代牌轿车,去找李某军了。到了李某军指定的地点,我就给李某军打电话,告诉他我到了,问李某军在哪里。李某军说他马上来了,李某军来了以后,手里拿着六沓佰元面值的钱从车副驾驶窗子递给我,我接过钱,就把钱放在车排挡杆旁了,李某军说拿去用吧,对我招了一下手,我没有讲什么,就开车走了。回家以后,我把这佰元面值的6万元在客厅给我妻子了,并告诉我妻子陈敏,这是我和别人做生意赚的,我妻子也没有多问。这6万元,我妻子陈敏用部分买了些年货,其余的部分她是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
刘章元在水城县做工程项目,他知道我参加工程的验收,刘章元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以后我在验收他做的水利项目时给予关照。在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刘章元在鸿鼎大酒店请我们吃饭,在吃饭后出来是,刘章元将一个信封交给我。刘章元对我说以后对他多给予关照。我给他说了一声谢谢,就把钱收下了。之后,我回家以后打开刘章元给我的信封,数了一下,总共是佰元面值的0.3万元。这0.3万元我没有告诉我妻子陈敏,被我私用了。
2011年端午节之前,杨兴慧为了请我帮忙验收花戛乡花吟公路,因为该公路修建的时间长,验收比较困难,迟迟没有验收,他就在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中路原水城县发改局家属楼门口给了我一个信封。并且给我讲帮他验收花戛乡花吟公路,我给他讲我会尽力而为。之后我打开信封,里面装了佰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0.5万元。这个钱我没有给我妻子讲过,被我自己使用了。
证实:1、廖小波两次收受工程老板李某军好处费15万元。2、廖小波收受刘章元钱款0.3万元.3、收受杨兴惠钱款0.5万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证实:办案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廖小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廖小波收受15.8万元时未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正常履职行为,认定事实错误;2.被告人廖小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3.被告人廖小波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18.05万元且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1.被告人廖小波在水城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与其他不同单位的工作联系,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2.在公诉机关提供水城县监察局出具的被告人廖小波到案经过材料中,办案机关在找其谈话时已掌握其受贿的事实,被告人廖小波的交代行为应是坦白,对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对被告人廖小波的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廖小波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小波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廖小波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小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所处没收个人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5.8万元依法由扣缴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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