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务生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蒋务生,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务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务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蒋务生在云南省曲靖市遇到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后经二人商量,由被告人蒋务生帮该男子从云南省富源县将毒品带至贵州省盘县平关镇,由该男子付给被告人蒋务生5 000元好处费。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蒋务生带着两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搭乘云DY0668号微型车从富源县到达平关镇,当其准备从平关包车转至盘县红果镇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224克,缴获赃款人民币100元和作案通讯工具“小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被告人蒋务生运输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务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某某、姚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上线说明,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务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务生的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蒋务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蒋务生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务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24克、赃款人民币100元及作案通讯工具 “小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
人民陪审员 严梅环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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