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志明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7:19
罪犯南志明,湖北省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南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南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南志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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