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无业 。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2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中山东路尚客主题酒店205号房门处,贩卖毒品给简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简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虞继恒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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