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2010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贵阳市修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小宏,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丁小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与吴学金(已判处)、曾鹏(已判处)等人在龙里县交警队晴川中队将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女朋友杨某某强行带回贵阳,并将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非法拘禁在本市云岩区三桥吉来宾馆至2013年12月22日。在拘禁期间,被告人陈某与吴学金(已判处)、曾鹏(已判处)等人多次对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进行恐吓、欧打,并拍摄下二人裸照。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出自己是自首。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自己是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史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50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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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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