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34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远,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2010年8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远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大海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世远与“江海”(在逃)在本市云岩区三桥麒麟苑小区售楼部门口马路边,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盗窃其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世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王世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世远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世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虞继恒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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