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7:40
被告人石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帮助他人消除车辆违章扣分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他人消除车辆违章扣分,并取得被害人韦某某信任后,骗取其人民币7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石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所骗赃款7000元予以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禾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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