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 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瑞金北路交易巷摊位处贩卖淫秽光碟给周某和何某某。同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摊位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光碟179张,经贵阳市公安局鉴定其中173张为淫秽光碟。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瑞金北路交易巷摊位处贩卖淫秽光碟给周某和何某某。同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摊位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光碟179张,经贵阳市公安局鉴定其中173张为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照片、辨认笔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光碟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海英
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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