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勇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8:0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光勇,曾用名华勇勇,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光勇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华光勇在本市云岩区长岭南路,蒙面对被害人登某某实施抢夺,抢得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公交卡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6张。

2014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华光勇在本市云岩区长岭南路,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夺,抢得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红色索爱手机一部、红色索尼相机一部。经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该相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的女式挎包、钱夹各一个发还被害人俱领。

综上,被告人华光勇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华光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华光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两次公然抢夺公民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光勇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华光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光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三、作案工具依法由暂扣的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洁

人民陪审员  高菁

人民陪审员  彭丹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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