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8:2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刚刚,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2009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刚刚在本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华联酒店门口2路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潘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盗窃其小米2S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刚刚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刘刚刚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刘刚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刚刚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682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刚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刚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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