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河南省范县,顺达电玩室工作。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日将赵某某释放。
辩护人黄毅、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和杜刚(已行政拘留)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67号顺达电玩室内,提供赌博场所,以捕鱼机为赌博工具的方式为违法人员黎某、许某、范某、李某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赌博机6台及涉案赃款111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认悔罪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抓获经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且认悔罪较好,可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111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赌博机六台,依法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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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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