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开龙诈骗、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8:27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开龙,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职务侵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开龙犯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开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忙修改会计证考试分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00元。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包考过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刁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包考过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刁某某人民币3800元。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700元。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徐开龙在本市云岩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虚构可以“包考过会计证”的事实,采用收取特殊报名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人民币5000元。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开龙利用在贵州东奥会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贵州大学科技学院东奥会会计培训部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学员交予该贵州东奥会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85449元报名费及培训费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挥霍。

综上,被告人徐开龙涉嫌诈骗9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000元;职务侵占,涉案金额85449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徐开龙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诈骗及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开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开龙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开龙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庭审中,被告人徐开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开龙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收据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开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8544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开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徐开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开龙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开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骗赃款人民币4300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三、职务侵占涉案赃款人民币85449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嘉慧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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