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思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思萍,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3年6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思萍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思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任思萍在本市云岩区鹿冲关路高架桥下至鹿冲关路贵阳银行门口的路段,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停放在该路段的7辆轿车不同程度的划损。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7辆轿车总计维修费为人民币288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任思萍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任思萍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任思萍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现场光碟1盘,本院(2013)云法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思萍故意划损他人机动车辆,毁坏他人价值人民币28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思萍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思萍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思萍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洁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