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真学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真学,又名王小贵,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真学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真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真学、王开军(已判决)伙同他人窜至水城县木果乡猫儿洞的山上盗窃中国移动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通讯基站馈线7/8馈线90米、7/8馈线接头12个、2/1馈线接头6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699元人民币。
二、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真学、王开学(已判决)伙同他人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建安处盗窃中国移动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通讯基站馈线7/8馈线90米、2/1馈线20米、7/8馈线接头12个、2/1馈线接头12个、95MM多股铜芯线110米、70MM多股铜芯线50米。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2480元。
三、2014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真学伙同王开军(已判决)、杨二梅(已判决)窜至水城县玉舍镇玉舍村河尾巴处盗窃中国移动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通讯基站,杨二梅在山下等候,王真学和王开军上山盗窃通讯基站,盗窃得手再由杨二梅驾车接应,三人分工明确之后,王真学与王开军就拿着事先准备的菜刀,胶把钳和牛仔包到河尾巴后山上,盗窃中国移送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通讯基站7/8馈线150米、7/8馈线头12个、2/1馈线头12个;盗窃中国联通公司六盘水通讯基站7/8馈线70米、馈线头2个;盗窃中国电信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通讯基站7/8馈线75米、馈线头2个。 经鉴定,移动公司通讯基站被盗物品价值为6191元人民币;联通公司通讯基站被盗物品价格为7559元人民币;电信公司通讯基站被盗物品价格为7068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真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王真学视听资料,王开军、王真学、杨二梅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水城县发改局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察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许某某、彭某某、闵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同案王开军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真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真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真学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真学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真学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真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