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景平,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景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景平在本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24号无间电玩城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吴某某,抢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景平于同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景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景平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景平在本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24号无间电玩城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吴某某,抢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景平于同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景平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图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景平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景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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