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雨、罗吉祥、涂显银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8:53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又名安香香,安江,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又名罗某乙,小友友,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涂某甲,又名涂某乙,生于贵州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安某某伙同罗某甲等人窜至水城县木果镇木果小学左常军的寝室盗窃台式电脑一台及床单一张。经水城县发展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80元。

二、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安某某伙同罗某甲窜至水城县晋家冲煤矿职工寝室五楼刘伟的寝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银手镯一个、玉手镯一个及铂金项链一条。经水城县发展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420元。

三、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水城县木果镇龙井砂石厂苏婷的卧室盗窃苏婷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180元。

四、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安某某伙同涂某甲窜至水城县木果镇蒿枝学校办公室二楼财务室盗窃办公笔记本电脑两台。经水城县发展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040元。

五、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安某某窜至水城县木果乡政府颜绍瑰的寝室后面,用竹竿将颜绍瑰放在寝室的皮包通过窗户取出后,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左常军、刘伟、苏婷、黄辅建、刘昌菊、颜绍瑰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石某甲、戴某某、石某乙、刘某某、石某丙、喻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穆某某、辛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认证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涂某甲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四起盗窃中,三被告人在各起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涂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安某某、罗某甲、涂某甲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涂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