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孔抢劫二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8:57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天孔,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天孔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天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天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8月15日晚上,持枪、炸药包的秦国荣、舒凯(二人已被判刑)伙同被告人杨天孔在水城县杨梅乡一个垭口的公路上拦路抢劫一辆拉煤车,抢得人民币200元,手表两块。接着用枪逼着驾驶员将该车开往水城方向,在行驶途中遇对向开来一辆车,即持枪拦截该车,准备实施抢劫,后见车上下来的是警察,杨天孔、秦国荣、舒凯三人转身逃跑,舒凯在逃跑中被警察开枪打伤脚,之后被抓获,秦国荣、杨天孔当时逃脱。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杨天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天孔不服,以“原审法院定性错误,应定为协从罪;量刑过重,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天孔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证实杨天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公正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天孔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天孔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杨天孔2014年10月2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员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逃犯杨天孔的抓获情况,经进一步核实,2014年10月29日,办案人员根据线索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找到在逃人员杨天孔父亲杨某富,杨某富使用公安机关人员的电话联系杨天孔,后杨天孔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向公安机关投案。

关于上诉人杨天孔提出“原审法院定性错误,应定为协从罪;量刑过重,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天孔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定性为抢劫罪定性准确。二审期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9日,办案人员根据线索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找到在逃人员杨天孔父亲杨某富,杨某富使用公安机关人员的电话联系杨天孔,后杨天孔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杨天孔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其如实交代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故杨天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1999年8月15日秦国荣、舒凯、杨天孔持枪抢劫的事实,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故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天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证实杨天孔具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杨天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天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韩德刚

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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