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润文、杜培凯贩卖、运输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袁润文,贵州省大方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贵,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培凯,贵州省大方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三刑诉[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润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杜培凯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润文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润文及其辩护人李永贵、被告人杜培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杜培凯与其妻李某甲到被告人袁润文家串门,袁润文叫杜培凯帮忙从云南凤尾运输毒品到贵阳,付杜培凯运费2万元。次日,杜培凯表示同意后,袁润文拿了8000元钱给杜培凯,要其到凤尾后买一辆摩托车运输毒品,接着又拿了一个挎包、一本地图册、一件上衣给杜培凯。杜培凯坐汽车到凤尾后,以5980元钱买了一辆隆鑫牌摩托车。同年12月16日8时30分许,杜培凯按照袁润文的安排,骑摩托车到凤尾铁桥边,从一男子处接到毒品。2011年12月17日13时许,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和珠东派出所民警在国道320线胜境关段联合开展缉毒公开查缉工作,从云南骑着隆鑫牌摩托车过来的杜培凯被查获,当场从杜培凯所背的黑色挎包内查出海洛因3块、从其腹部毛线衣内查出海洛因1块,共计2506克。接着,在杜培凯的配合下,于当日15时许在盘县红果镇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袁润文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并以被告人袁润文、杜培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润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杜培凯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袁润文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毒品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袁润文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杜培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袁润文让被告人杜培凯帮其从云南省永德县凤尾镇运输毒品回贵州省贵阳市。同年12月16日7时许,按照被告人袁润文的安排,被告人杜培凯在云南省凤尾镇购买了一辆隆鑫牌摩托车,随后到凤尾镇铁桥边接到毒品。12月17日13时许,当被告人杜培凯骑摩托车途经320国道贵州省盘县平关段时被拦停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3块,从其腹部毛线衣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块,共计250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4.24%、43.64%、38.33%、47.30%。当日15时许,在被告人杜培凯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袁润文抓获。
另查明,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2506克,现存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发案、立案情况。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依法提取、扣押外用黑色塑料油纸包装、内用白色透明胶布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4块;被告人袁润文的作案工具Scny Eriosscn手机、K-Touch手机各1部,黑色大众轿车1辆;被告人杜培凯的作案工具elitek手机1部、隆鑫牌摩托车1辆,赃款人民币1500元,云南省地图册1本,黑灰色上衣1件。
3、计量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含包装物分别重650克、625克、625克、725克。
4、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杜培凯对缴获的毒品嫌疑物及其他物品进行指认;证人李某甲对被告人袁润文给被告人杜培凯的衣服、挎包、地图册进行指认。证人袁某某对被告人袁润文在贵阳市花溪区的住宅及房间进行指认。
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证人李某甲乙辨认出购买摩托车的被告人杜培凯。
6、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润文手机于2011年12月7日11:16收到来自中国农业银行95599发来的某账户交易信息;2011年12月15日10:13收到来自胡手机号码发来的“哥,好了,你查一下给我来电话”的短信内容;2011年12月14日16:39分收到来自云南临沧的某手机号码发来的李某甲萍银行账号信息。
7、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及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1年9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花溪华丰分理处开户,户名为袁润文,该账户于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20日有大笔资金存取;2011年12月15日,在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镇西大街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户名为胡某章,向李某甲萍账户转账存款21.6万元。
8、活动轨迹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润文于2011年12月08日08时16分入住昆明市某宾馆303房间,同年12月9日19时10分入住曲靖市某旅社204房间;被告人杜培凯于2011年12月14日、1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永德县的入住情况。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袁润文、杜培凯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0、毒品收据证实,收缴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净重2506克,现存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
11、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4.24%、43.64%、38.33%、47.30%。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
12、生物物证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送检的“黑色上衣”上检出的脱落细胞为被告人杜培凯所留。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杜培凯。
13、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艳山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贵阳市暂住证证实,被告人袁润文自2011年2月居住在贵阳市白云区;暂住证签发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有效期3个月。
1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袁润文与被告人杜培凯、云南临沧的号码、胡某章以及证人李某甲丙及其妻子陈某某在案发时间段的通话情况。
15、销售发票证实,被告人袁润文于2011年11月28日在上海大众汽车贵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黑色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被告人杜培凯于2011年12月16日在镇康县凤尾一摩托车修理店购买摩托车一辆。
16、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三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袁润文于2004年3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1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胡某章是我丈夫,他于2014年8月21日出门后一直没回来。
1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曲靖市麒麟区一旅社的老板。经我回忆,我旅社没有一个叫袁润文的人入住过,因为我家生意不好,有时两个星期都不开张,加上系统也经常坏,所以来住宿的旅客不多,因此我对来住过的旅客都有印象。
19、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曲靖市麒麟区一旅社的老板。因我家网上系统换过两次,以前的入住信息已经丢失,无法查询2011年12月9日是否有个叫袁润文的人在我旅店住过,因时间太长,我也记不清了。
20、证人李某甲丙的证言证实,袁润文是我姐夫。 2011年12月17日中午,袁润文给我打电话叫我来干沟桥,我和袁润文见面后他对我说:“你等一会儿,摩托车到后你把摩托车骑回去用”,我也没好问。我俩从干沟桥到海尔电器门口时,袁润文打电话问对方到哪里了,对方讲:“从富源出来了,雾大骑得慢,在下大坡了”。袁润文给对方打了好几次电话。有一次,对方讲到火铺上面,摩托车链条断了,袁润文就开车上火铺去接,没有接到,袁润文就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对方说到亦资孔了,袁润文就调车返回亦资孔接对方,一直开到快进红果也不见对方,袁润文就停下车打电话给对方,告诉对方从老路走,我们在路口等他。我和袁润文在停车那里等了十至二十分钟就被警察叫上警车了。我问过袁润文来干什么,他对我发火,叫我该问的就问,不该问的别瞎问。我没有跟袁润文约定叫他到盘县红果来。
2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丙是我丈夫,他姐夫姓袁,好几年前见过一次,都不记得了。袁润文来红果我不知道,讲过帮李某甲丙的姐买火腿,但还没有买。李某甲丙是2011年12月17日中午出门的,过后我打电话问他在哪点,他说在干沟桥。
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杜培凯是我丈夫,袁润文家住贵阳中曹司,也叫大水沟。2011年12月12日中午11时许,袁润文或是他妻子李某甲群打电话给我丈夫让我们过去玩,到他家是下午3时许,在还没有吃饭的时候,袁润文就拿了一本地图册给我丈夫,还教他行走路线,袁润文还拿了一件上衣、一个黑色挎包给我丈夫。袁润文告诉杜培凯他到了以后会有人把东西给他,他说的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因为杜培凯说不知道路,袁润文拿出地图册告诉杜培凯怎么走,叫他从那边买辆摩托车骑回来。杜培凯说没有钱,袁润文说钱他会拿。袁润文告诉杜培凯以前的号码不能用,要换一个新号码。他这次去云南用的是新号码。
23、证人李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一个中年男子到我店要购买隆鑫牌摩托车,听口音是贵州方向的。我当时要6000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讲成5980元,当时他交了380元的定金,说第二天来取车。第二天早上7点过,他打我家的座机,说要来骑车,我们就起来和他一起组装摩托车,在装车的时候,这个人频繁的接听电话,接的次数有点多。车子组装了50分钟左右就装好了,我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他将差的钱全部给了我,但是我跟他说发票只能开4000元的,所以我开给他的发票金额是人民币4000元,目的是为了少缴纳税款。
24、证人刘某丙、顾某某、谈某某的证言证实,查获杜培凯后,其交代毒品是帮袁润文从云南凤尾运输到贵阳。经做工作,杜培凯愿意协助抓捕袁润文。我们安排杜培凯打电话给袁润文,说天气冷得很,来不了。过了几分钟,杜培凯的手机响了,我们让杜培凯按正常接听,我们靠近杜培凯的手机听,对方说不行的话,你就送到盘县红果,我开车去接你。后来,对方多次打电话过来,第一次问杜培凯到什么地方了,杜培凯说刚过富源,在一个高山上,雾大得很,车子不敢快。过了几分钟,对方又打电话问到什么地方了,杜培凯说刚下坡。又过了几分钟,对方打电话来,杜培凯说下火铺的坡上了,但摩托车链条断了,正下火铺找人去修。后来,对方又打电话来,杜培凯说到亦资孔了,本来是安排杜培凯让袁润文到亦资孔后再抓捕的,但是我们前面一组人见红果核桃乳厂下面岔路口停着一辆无牌轿车,经盘问,驾车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杜培凯提供的号码相同,后将其抓获。
25、证人袁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袁润文是我们的儿子,他从2011年坐牢出来后就一直和我们居住在贵阳市花溪区。我儿子坐牢期间,我儿媳李某甲群租房子在外面,我儿子出来后她才搬回来和我们住在一起。袁润文主要经济来源是在贵阳纸厂拉纸出来卖到各个小卖部。2012年过年以前的一天,袁润文接了一个电话后就拿东西要出门,他说要去大山洞,出去以后就没有回来,后来听说他被抓了。
26、被告人杜培凯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12月12日13时左右,我和妻子李某甲来到中曹司李某甲群家,袁润文也在家。我们吃饭的过程中谈起生意的事情,我说没有钱去拉苞谷烤酒,袁润文就对我说:“你帮我到云南凤尾运输一次毒品海洛因,我给你20000元钱”,而且他还要求只能骑摩托车带毒品,不允许坐其他车,买摩托车骑车走老路安全一些,毒品是从云南永德县凤尾镇运输到贵阳。我说我考虑一下,当时没有答应。12月13日9时左右,袁润文打电话问我考虑好没有,我说已经考虑好了,现在没有钱。袁润文说:“既然我叫你去,我会拿钱给你买摩托车。”下午16时左右,我到袁润文家去拿钱,在他家吃完饭后,袁润文给了我一个黑色的包,里面有一本地图,并给了我现在身上穿的这件外衣。然后,他开着他新买的车带着我到花溪,在车上给了我8000元钱后,送我到火车站,我去买票,他就自己开车走了。12月14日6时左右,我到昆明打电话问袁润文在什么地方坐车去凤尾,他说:“你先打的去昆明西部客运站把车票买好,然后找个旅社住着”。我买好票以后,去西部客运站旁边的一个旅社住,14时55分我上了昆明到永德的车。12月15日5时左右,我到了永德打电话给袁润文说没有到凤尾的车,他说坐南伞的车也可以。10时左右,我上了永德到南伞的车,12时30分左右在凤尾下了车我打电话给袁润文说到了。袁润文让我先到下面河边的一座铁桥,从桥上面走过去,把对面的场地看好,说明天就在那里接毒品,并让我看好后回来把旅社找好,再去把摩托车订好,明天早上8时准时骑车。看完场地、定好旅社,我就去订了一辆价值5980元的摩托车,先交了380元的定金,说次日8时来骑车。12月16日7时30分,我把卖摩托车的那家人叫起来,我们一起把摩托车抬出来装好。在装摩托车的过程中,袁润文打电话说:“你在搞什么?”我说:“在装摩托车”,他说:“不要急,要8时左右”。过了五分钟左右,袁润文又打电话说:“摩托车装好没有?对方五分钟左右就到”,我说:“还没有装好”,他说:“抓紧时间”。五分钟左右,袁润文又打电话说:“摩托车整好没有?对方已经到了两三分钟了”,我说:“最多五分钟就装好”。车子装好,我在付钱开发票时,袁润文打电话说:“对方等不及了”,我说:“我马上去加油”。刚加完油,袁润文又打电话说:“你手里面拿着什么?”我说:“我昨天买了一瓶矿泉水,现在还有半瓶”,袁润文说:“你把矿泉水拿在手里,对方就认识你了,对方是一男一女,骑的是力帆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停到铁桥边,左手拿着半瓶矿泉水就从铁桥上走过去,看见一男一女,男的骑在摩托车上面,女的站在地上,两个人都是用毛线帽把脸和头蒙住,只露出两只眼睛。我走过去后,那男的把一个黑色的袋子递给我,袋子口是用白色胶绳拴好的。我边走边将毒品从布包里拿出来放到我自己带去的挎包里,装了三块就装不下了,我就把第四块毒品放到我身上毛线衣里肚皮的位置。我拿到东西走了七八米远,袁润文打电话说:“东西拿到没有?”我说:“拿到了”,他说:“路上小心点”。我骑着摩托车往贵州方向走,走到我不认识路的地方,就打电话问袁润文,他又告诉我怎么走。一路上他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叫我小心点,并说如果太累就休息一下。我到曲靖的时候,他打电话问我到什么地方了,我说:“到曲靖了,天气冷、雾大,衣服裤子全部湿了,又没吃饭睡觉,很累”,他说开车到盘县来接我。从曲靖下来后,他打了几个电话,叫我骑慢点、小心点。12月17日13时左右,我骑着车到盘县平关镇境内,警察查车在我黑色挎包里查获黑色胶布包裹的海洛因三块,在我穿的毛线衣里面肚皮的位置查到海洛因一块。警察问我毒品的来源,我交代并配合警察工作。被查到后,袁润文打电话问我到哪里了,警察叫我说到火铺了,袁润文问我在火铺什么地方,他已经到红果了,在路口边等我。后来,他又打了几个电话问我到哪里了,我找了很多借口拖延时间,最后我说我在亦资孔,他说:“你不要走新路,走老路,我在路口等你”,挂完电话一分钟左右,他就被前面的公安民警抓获了。我走的时候,袁润文给了我8000元,另外的20000元要我把毒品带到贵阳交给他才给我,8000元是路上的开支及购买摩托车的费用,到贵阳后摩托车归袁润文,20000元是袁润文单独给的运费。我们分别只用一个电话联系,是袁润文叫我换的手机号码,12月13日我去贵阳街上用50元买的卡,里面有100元的话费,我走的时候把原来那个号码放在家里了。我没有和给我毒品的人直接联系,每次都是袁润文联系对方后通知我。在凤尾镇购买摩托车就是运输毒品,因为坐其他车辆怕被查着。绕老路走一是车少好跑,二是没有查毒品的。
2011年12月12日是袁润文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他家玩,在他家他找出一个黑色挎包,包里有一本地图册,他叫我把包和地图册一起拿去,包是拿给我去装毒品,按地图册上的路线教我走,那个地图册我看不懂,他讲到时电话联系,由他电话里指挥我怎么走。当天虽然他把一件外衣和一个包还有地图册拿给我叫我带走,但我只把他的一件外衣穿走,因为他讲走的时候叫我去拿钱买摩托车,所以当时没有拿包和地图册。12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才到袁润文家拿的包和地图册。袁润文12月12日拿衣服和包、地图册给我时,我妻子李某甲看到了。
27、被告人袁润文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3年6月我因犯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7日早上6点多钟,我一个人开着我的大众牌黑色新轿车从大方出租房出发,下午3点到达盘县红果,在出口处等我舅子李某甲丙接我去他家,我们刚掉头往红果城区方向走了几十米,就被公安民警拦住带到公安局来了,我俩没去过盘县火铺,我是来李某甲丙家拿火腿和腊肉,是今天早上他家两口子打电话叫我来拿的。我没有尾号为43XX农行卡,也不知道上面的交易情况是怎么回事,我手机上的短信是怎么来的也不知道。我不认识杜培凯,我手机上的杜老某是我们村的,我们小学一起上过学,但我不记得他的名字了。杜老某从来没有去过我家,我也从来没有去过他家。我俩过年以后经常联系,讲的都是生意上的事情,我告诉他我是做卫生纸方面的生意,他做什么没告诉我。2011年12月17日,我俩联系过三四次,杜老某说他要回去,回什么地方也没有说,还让我卖车给他,我问他在哪里,他一会说在昆明,一会说在贵阳,又说在曲靖,他说话不具体就多打了几次电话。我以前记录在手机上的杜老某的手机号码是1388516XXXX,老某打给我的号码是1826818XXXX,二部手机,一部是天语牌手机,里面有两张卡,卡1是1376517XXXX,杨某华,我不认识这个人,是我去交话费时电脑上显示的机主信息,这个卡已经停机了,卡2是1508593XXXX,一部是明辉通手机,只有卡2,卡号是×××,靠发卫生纸生活,贵州省内到处发,一年能赚十几万元钱,我们的生活靠的就是做卫生纸生意,我们在贵阳没有住处,没租过房子也没买过房子,每次去贵阳都是用车拉着纸就走。我在贵阳没见过杜老某的妻子李某甲子,今年春节期间见过杜老某一次,以后一直没见过面,也没拿钱和物给他,12月13日我没有开车送杜老某到贵阳火车站。我开的是上海大众车,买成15.9万元,买来跑黑车,就是跑贵阳到大方这条线,买车的钱是我卖纸挣的,办理暂住证主要是车子落户,是2011年12月份办的。2011年12月8、9日左右,我从贵阳到达昆明,11日到达云南曲靖,12日早上在曲靖根本不在贵州,是用驾驶证登记入住一旅社,早上9点左右又到一旅社下面50米左右的一旅社开房住宿。11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刘某根叫他来找我玩,大概过了半小时刘某根和他兄弟刘某妹就来了,下午14点30左右,他俩开车送我去曲靖市火车站,之后我一直在火车站候车室,直到晚上21:00左右坐火车去贵阳。我不认识胡某章、刘某甲。
我买车的钱一部分是借的,一部分是我父母给的,我父母给了我6至7万元,我跟我姨夫借了1.5万元,跟我二叔借了1万元,跟我舅子李某甲丙借了7000元,剩余的钱是我出的。我不会吸毒。我没有犯罪。
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袁润文所提“自己没有参与毒品犯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袁润文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收集在案的通话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杜培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时间段云南临沧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袁润文手机号码有频繁联系,该号码于2011年12月14日发短信到被告人袁润文手机,内容为:李某甲萍 95599 8330 84406 2XXXX,12月15日被告人袁润文老家大方县的胡某章向该账户转账汇入21.6万元,并于当日10:13发短信给被告人袁润文,内容为:哥,好了,你查一下给我来电话,12月16日被告人袁润文打了两个电话给胡某章,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培凯顺利拿到毒品后返回贵州,以上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被告人袁润文雇佣被告人杜培凯从云南省凤尾镇运输毒品回贵州省贵阳市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袁润文的供述无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袁润文供述到盘县是李某甲丙家两口子打电话叫他来拿腊肉和火腿,但证人李某甲丙及其妻子陈某某均不能证实这一点,且证人李某甲丙证实是袁润文打电话让他到干沟桥,等摩托车到后把摩托车骑回去,这与被告人杜培凯供述袁润文开车到盘县来接他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袁润文供述,2011年12月17日,他和杜培凯通话的内容为杜培凯要买自己的车,但被告人杜培凯的供述以及证人李某甲丙、刘某丙、顾某某、谈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二人通话内容为袁润文问杜培凯具体位置。被告人袁润文供述2011年12月8、9日从贵阳到达昆明,11日才到达曲靖,但活动轨迹信息证实2011年12月08日08时16分被告人袁润文入住昆明市某宾馆303房间,同年12月9日19时10分入住曲靖市一旅社204房间。被告人袁润文供述不认识胡某章,但通话清单、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润文与胡某章在案发时间段有频繁通话,且袁润文手机上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胡某章发来的短信。被告人袁润文供述自己在贵阳没有住处,但其父母袁某某、罗某某均证实袁润文刑满释放后和他们住在贵阳市花溪区,且其父亲袁某某对该住宅及房间进行了指认,庭审中被告人杜培凯对该住宅照片进行了辨认。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润文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润文、杜培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润文、杜培凯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润文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润文雇佣被告人杜培凯购买摩托车跨省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培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润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506克,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杜培凯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润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杜培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毒品海洛因2506克,予以没收;
四、作案工具黑色帕萨特轿车1辆,隆鑫牌摩托车1辆,elitek手机、Scny Eriosscn手机、K-Touch手机各1部,赃款人民币1 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天贵
代理审判员 武晓华
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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