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贩毒案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29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贵州省盘县人,捕前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解除监视居住。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远进

审 判 员  武晓华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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