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翔中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9:31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翔中,曾用名顾江,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强迫妇女卖淫罪,于1995年3月9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一案,于2015年2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卫萍、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翔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翔中及其辩护人金卫萍、沈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顾翔中在钟山区老城新桥边袁某某家中,向袁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239克,作案手机一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无相关证据证明是被告人顾翔中独自带毒品到袁某某住处交易;毒品的称重和取样过程程序不合法;顾翔中具有一般立功,本案系引诱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顾翔中在钟山区老城新桥边袁某某家中,向袁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239克,作案手机一部。

另查明,2015年1月31日,水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水城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某检举顾翔中从事贩毒活动,并让其妻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顾翔中。2015年 2月1日14时30分,顾翔中与李某某之妻交易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又查明,被告人顾翔中在水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5年6月21日向公安机关检举尚成虎贩卖毒品,并通过其朋友石峰(电话号码182XXXXXXXX)与尚成虎联系购买毒品,2015年6月25日,尚成虎向石峰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翔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的证言,通话清单,检举信,毒品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尿液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鉴定文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检举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翔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翔中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1.无相关证据证明是被告人顾翔中独自带毒品到袁某某处交易,2.毒品是否属于顾翔中所有未查清,3.毒品的称重和取样过程程序不合法,4.顾翔中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本案系引诱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翔中是否独自带毒品到袁某某处交易,以及毒品是否属于顾翔中所有,均不影响顾翔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毒品的称重和取样过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其称重和鉴定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水城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某因争取立功而检举顾翔中贩毒,在检举之后李某某之妻与顾翔中联系而向其购买毒品,具有引诱犯罪的情形;顾翔中归案后,检举揭发尚成虎贩卖毒品,顾翔中之前向尚成虎购买过毒品并认识尚成虎,其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所提供的情况对抓获尚成虎有实际作用,对其行为可认定为一般立功,综上,辩护人提出顾翔中具有一般立功,本案系引诱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顾翔中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认定为累犯。鉴于被告人顾翔中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具有犯意引诱的情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存在引诱犯罪未予认可,提出对被告人顾翔中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翔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所处没收个人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毒品冰毒239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审 判 员  梁 江

代理审判员  万 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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