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甲,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明跨、付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明跨、付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利用其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治安大队警务助理的特殊身份,掌握红桥分局户籍民警在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非法从时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东风派出所户籍协警任波(另案被告人)处获取东风派出所的城市户籍民警在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伙同任波将东风派出所辖区的7个“幽灵户口”(指户口挂在东风辖区,但人长期不在该辖区的户口) 迁入红桥分局辖区,便于挂靠小孩落户。2008年到2014年期间,王太春、王道龙、管毓毕、聂榕等人受熊勇、熊波、陈永蓉、沈琼、吴志刚、胡军(均已起诉)及其他亲戚朋友所托,收取所托之人2000元-12000元不等现金,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多次找谢某甲、任波非法办理计划外生育小孩户口,谢某甲收取王太春、王道龙、管毓毕、聂榕、熊波支付的现金将小孩户口落在“集体户”或“空挂户”上,非法获利。
任波利用其2005年-2009年在钟山区红岩警署和2009年-2013年3月在钟山分局东风派出所任户籍协警的工作便利,多次收受张敏、管毓毕等人现金,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条件下仅凭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共计21个,任波先将小孩户口落在东风派出所,再由谢某甲迁移到红桥分局,然后打印出户口本。
管毓毕自2008年以来,多次收取沈琼、陈永蓉、王某甲、席立才等人2000元-4000元不等的现金,找谢某甲在无任何证明材料仅凭沈琼等人提供的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共计7个,管毓毕将收取的现金大部分支付给谢某甲,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王道龙自2008年以来,多次收取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崔某甲、熊某某等人3000元-10000元不等的现金,找到谢某甲,在无任何证明材料仅凭刘某甲等人提供的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共计10个,王道龙将收取的现金大部分支付给谢某甲,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聂榕自2013年以来,多次收取熊波4000元-6000元不等的现金,找谢某甲在在无任何证明材料,仅凭熊波提供的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共计13个,聂榕将收取的现金大部分支付给谢某甲,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熊波自2008年以来,多次收取管毓毕3000元-7500元不等的现金,找谢某甲在在无任何证明材料,仅凭管毓毕提供的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3本,熊波将收取的现金大部分支付给谢某甲,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王太春自2013年以来,多次收取熊勇、谢某乙二人3000元-6500元不等的现金,找谢某甲在在无任何证明材料仅凭熊勇、谢某乙提供的需落户小孩的简单基本人员信息,非法为计划外生育小孩伪造、买卖户口本共计6个,王太春将收取的现金大部分支付给谢某甲,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已上缴赃款0.734万元至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荷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情况说明,东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情况汇报,红桥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东风派出所户口情况说明,同案犯任波、管毓毕、王道龙、王太春、聂榕、熊勇、熊波、沈琼、陈永蓉、张敏、吴志刚、胡军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阳某某、赵某甲、鄢某某、张某丙、王某乙、赵某乙、朱某某、姬某某、罗某某、李某乙、雷某某、谢某乙、李某丙、廖某某、刘某甲、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丁、王某丙、杨某甲、龙某某、陈某甲、张某丁、崔某甲、崔某乙、熊某某、李某戊、邓某甲、陈某乙、邓某乙、鲁某某、杨某乙、刘某乙、杨某丙、王某甲、李某己、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赵某丙、袁某某、方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唐某某、赵某丁、赵某戊、肖某丙、王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田某某、李某庚、曹某某、吴某某、梅某某、李某辛、李某壬、王某戊、金某某、张某庚、王某己、常某某、阮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落户小孩被扣户口本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红桥公安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发还清单,落户小孩户籍基本信息,谢某甲违规办理户籍情况,水城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谢某甲在红桥分局违规办理户籍情况,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太春、王道龙、管毓毕、聂榕、张敏(均系另案被告人)等人受熊勇、熊波、陈永蓉、沈琼、吴志刚、胡军(均系另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亲戚朋友所托,收取所托之人现金,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多次找谢某甲及任波(另案被告人)非法办理计划外生育小孩户口,影响了国家机关户籍制度的正常管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系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谢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其家中搜查时脱逃,于2014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退回部分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小孩出生后按规定应给予落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非法办理的户口已注销,并已退回部分赃款,故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二、涉案赃款已收缴部分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继续追缴;涉案物品贵A2238X宝马523型轿车一辆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处置。
三、作案工具空白户口本16本、A4纸16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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