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兴荣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9:31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龙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新街方向往发耳方向行驶,18时28分,该车行驶至新街至发耳通村公路5km+300m(小地名:沙树脚)处时,因龙某甲无驾驶技能驾驶安全措施不全的机动车辆及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且临危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侧翻于该车行驶方向右侧路坎下,造成乘车人刘清林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和被告人龙某甲受伤及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龙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死者刘清林亲属3万元,取得了刘清林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鉴定材料、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龙某丙的证言,公开证据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记录,定责集体研究意见书,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破案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书,案件侦破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无驾驶技能驾驶安全措施不全的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且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系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龙某甲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龙某甲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水城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龙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鄢世萍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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