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孝明盗窃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32
罪犯郑孝明,贵州省玉屏县平溪镇安坪村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9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1年1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201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孝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孝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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