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林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9:32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6月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贵BAL426号小型轿车由发耳丫口往发耳火车站行驶,23时41分许,行驶至发耳二级路5km+500m(小地名:田家寨)处时,撞倒行人顾兰吉,致使行人顾兰吉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驶贵BAL426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当日晚上12点17分杨某甲打电话报警至发耳派出所。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顾兰吉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因害怕被死者顾兰吉亲属殴打而逃离现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死者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死者亲属12.8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终结报告书,破案报告,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勘查笔录,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证人宁某某、杨某乙、陶某某的证言,车检委托书,检验鉴定报告及资质,尸检委托书,尸检报告及资质,尸检照片,血检委托书,血检报告及资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记录,交通事故集体研究集体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协议及收据,谅解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水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且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甲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水城县司法局同意接收为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鄢世萍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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