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泽平诈骗、行贿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34
罪犯邓泽平,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罗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违法所得856936.87元继续追缴(未履行,提供家庭贫困证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31起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30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泽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泽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