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南抢劫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6日被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于2009年7月17日日缓刑释放2012年7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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