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运荣抢劫、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35
罪犯郭运荣,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2年3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运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运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运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郭运荣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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