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彬盗窃减刑裁定书
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2)云法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对陆志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认定陆志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志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志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陆志彬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志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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