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奎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2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02)安市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安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5)黔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8)黔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17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安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安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安奎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安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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