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井红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39
罪犯田井红,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02年7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2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井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盗窃罪余刑一并执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井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井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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