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保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1
罪犯吴定保,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8年10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定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共同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88202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至2020年4月15日止)。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定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但有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定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定保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定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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