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金生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罪犯石金生,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2015年11月10日, 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石金生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
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石金生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金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