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昌抢劫、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佳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合刑期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年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杨佳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佳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佳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佳昌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佳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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