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平夺减刑裁定书
罪犯曾德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9日因犯曾德平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2015年9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德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德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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