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开抢劫 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4
罪犯杨正开,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1998年11月24日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30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以(2005)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正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正开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正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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