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坤抢劫、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5
罪犯陈建坤,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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