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润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5
罪犯张家润,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0年8月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2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家润和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家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家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推荐阅读: